近日,泰兴市纪委印发《泰兴市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实施办法(试行)》,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,定期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加强自身监督管理,努力打造一支忠诚、干净、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。
《办法》明确报告对象为市纪委监察局机关中层及以下纪检监察干部,市纪委派驻纪检组、市级机关纪工委纪检监察干部;各乡镇(街道、开发园区)纪委(纪工委)、监察室纪检监察干部。除报告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文件中规定报告的事项外,还须要报告本人、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(境)外的存款投资情况、民间借贷以及购买大宗物件情况等8项内容。
据悉,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分年度报告、及时报告、调进报告和辞职报告4种形式。新发生应当报告的事项,应事前15日或事后30日内及时报告,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,待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及时补报,并说明原因。
为维护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严肃性,报告内容载入本人廉政档案。每年按不少于20%的比例随机抽查,重点核查股级及以下纪检监察干部。对核查中发现的漏报或隐报行为,市纪委将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限期改正、诫勉等处理。